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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一審獲判緩刑四年

  • 當事人遭訴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一審獲判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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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一審獲判緩刑四年】
    「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號」被告因於民國105年至111年間,與大陸地區人士合作利用多個親友銀行帳戶非法辦理臺灣與中國大陸間的資金清算,遭訴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於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罪行並自願繳回犯罪所得,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考量被告未有前科且已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裁判緩刑四年,已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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