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栽種二級毒品大麻遭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審答辯勝訴改判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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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栽種二級毒品大麻遭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審答辯勝訴改判緩刑五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當事人遭警方持搜索票於花蓮縣壽豐鄉查獲二級毒品大麻,不服第一審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23號判決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係基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非檢察官所認製造第二級毒品,且被告在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犯行,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可認其為一時失慮而犯本案。法院採律師主張,撤銷原判決,裁判緩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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