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兒少性剝削-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兒少性剝削-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41號」當事人因與未滿16歲之人為對價之性行為,遭控兒少性剝削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係於社交軟體上透過仲介與A女連繫性交易一事,且A女在與被告進行性交易前已被仲介交代要謊稱自己已滿18歲,被告並不知情其為未滿16之人。本「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難僅以被告與其完成性交易即以上開罪相繩。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