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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取財-一審裁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取財-一審裁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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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取財-一審裁判緩刑兩年】
    「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718號」被告因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詐欺取財。律師主張被告係因誤信通訊軟體「LINE」上暱稱宣融(中樺包裝)之人的家庭代工話術,才將其名下金融機構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對方使用,其並不知情對方為詐騙集團成員,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被告於審理中皆坦承犯行、無前科紀錄,且已與多位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分期給付中,態度尚佳。法院最終裁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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