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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指訴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指訴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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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指訴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金簡字第8號」當事人因交付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訴詐欺取財。律師主張被告因誤信暱稱「陳文聰」等人宣稱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之說詞,為了進行投資入金,遂將其銀行帳戶提供給對方使用。被告於法院審理中坦承罪行,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賠償完畢,盡力彌補其犯行造成的損害。且其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良好。法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裁判緩刑兩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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