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基金簡字第37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使用,遭訴一般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因誤信暱稱yyyuu.328之人幫忙將款項轉換成虛擬貨幣,每次可抽取百分之一為報酬,才將帳戶交付予對方,主觀上並無洗錢之犯意。被告於偵審期間皆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完成,深具悔意。最終法院裁判兩年緩刑,以勵自新。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