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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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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84號」被告因將個人虛擬貨幣交易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於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罪行且於審理中表示希望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全數歸還,深具悔意。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經此程序已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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