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案件經過:當事人返台後遭警方採尿,檢驗出大麻代謝物陽性,因而被控施用二級毒品;但當事人主張先前是在日本旅遊期間使用。解決過程:律師提出出入境紀錄並釐清大麻代謝時間,主張無法證明施用地點在台灣。
案件經過:當事人遭警方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因此被懷疑曾施用毒品並移送偵辦。
案件經過:當事人租用電商帳號販售瘦身產品,並透過境外商家進貨,商品遭查驗含第四級毒品成分,因而被控運輸、販賣毒品。
案件經過:當事人遭警方搜索查獲含依托咪酯煙彈及殘渣瓶,並被指控曾以電子煙加熱方式施用;其後採尿檢驗更出現依托咪酯、大麻陽性反應。
案件經過:當事人以2,000元向他人購入毒品後,再以同價格轉售一顆,交易完成即遭警方查獲。解決過程:律師協助坦承犯行,強調僅單次交易、數量少、獲利有限,並提出無前科、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量刑資料。官司
案件經過:當事人兩度透過通訊軟體聯繫買家,以每顆2,000元價格販售第三級毒品,遭警方查獲並起訴。解決過程:律師協助坦承犯行、爭取減刑,並提出無前科、犯後悔悟及家庭扶養等有利情狀。官司結果:法院判刑後
案件經過:當事人透過FaceTime向陌生人購買毒品,駕車上路時因違規遭警方攔查,經同意搜索後,在車內查獲MDMA、安非他命及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物品。解決過程:律師協助坦承持有事實,並就犯後態度及個案情
案件經過:當事人遭人指稱涉及第二級毒品交易,因而被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偵辦,面臨販賣毒品重罪風險。
案件經過:當事人明知大麻屬第二級毒品,仍向他人取得大麻研磨器並持有,警方持搜索票至住處搜索後扣得研磨器,送驗確認含有大麻成分。
案件經過:當事人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當日晚間駕車時因神情緊張遭警方攔查,現場查獲3.54公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尿液亦呈陽性。
案件經過:當事人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羈押,法院認涉犯重罪且原有逃亡之虞。 解決過程:律師聲請停止羈押,主張相關共犯、證人均已到案,證據亦經調查,已無繼續羈押必要。
案件經過:當事人遭控以通訊軟體聯繫他人,約在路口以5,000元販售安非他命,另於施用安非他命、海洛因後駕車,遭攔查唾液快篩呈陽性。解決過程:律師針對販毒及毒駕事證提出辯護。官司結果: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