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案件經過:當事人透過社群平台招募會員,開設付費課程分享台指期盤勢、交易方法及操作觀念,遭認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業務。解決過程:律師提出課程內容、網頁截圖及授課資料,證明僅屬一般交易教學,未針對個別會員
案件經過:當事人未持有證券投資分析相關專業執照,因出版書籍分享股票投資觀念、操作經驗及市場看法,遭檢舉涉嫌非法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解決過程:律師釐清書籍內容、出版目的及是否具有招攬投資、收費提供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