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刑事訴訟
「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專辦」 案件經過:當事人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偵辦,法院原認涉犯重罪且有逃亡疑慮,因此裁定羈押。
「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專辦」 案件經過:當事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遭警方查獲,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面臨刑事追訴。
「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專辦」 案件經過:當事人遭認於警採尿回溯期間內,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因而遭警方移送偵辦。解決過程: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後,律師
案件經過:當事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遭警方查獲,經採驗及相關證據確認後移送偵辦,面臨施用毒品刑事責任。
案件經過:當事人透過交友軟體與網友相約性交易,對方主動詢問能否提供安非他命,見面交易時竟遭警方當場逮捕並查扣毒品。
案件經過:當事人在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安非他命,警方查獲毒品及吸食器,尿液檢驗亦呈陽性。
案件經過:當事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遭警方查獲,經採驗後確認體內有毒品反應,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案件經過:當事人駕車途中因交通違規遭警方攔查,員警於車內查獲多種毒品,因而懷疑其涉及施用毒品。
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可能成立公共危險罪,不以實際發生車禍為必要。法院實務亦依酒測數值、駕駛行為及檢測程序綜合認定。
毒品犯罪依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等行為分別處罰。以販賣毒品而言,法院會審查毒品種類、交易對價、聯絡內容及營利意圖,不能僅因雙方曾聯繫或持有毒品,即當然認定成立販賣罪。
毒品戒癮治療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爭取戒癮治療 一、毒品施用案件構成要件解析 施用第二級毒品須證明行為人明知為第二級毒品仍故意施用,實務通常綜合尿液、毛髮鑑定及本人
案件經過:當事人遭控以通訊軟體聯繫他人,約在路口以5,000元販售安非他命,另於施用安非他命、海洛因後駕車,遭攔查唾液快篩呈陽性。解決過程:律師針對販毒及毒駕事證提出辯護。官司結果: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