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刑事訴訟
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可能成立公共危險罪,不以實際發生車禍為必要。法院實務亦依酒測數值、駕駛行為及檢測程序綜合認定。
毒品犯罪依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等行為分別處罰。以販賣毒品而言,法院會審查毒品種類、交易對價、聯絡內容及營利意圖,不能僅因雙方曾聯繫或持有毒品,即當然認定成立販賣罪。
毒品戒癮治療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爭取戒癮治療 一、毒品施用案件構成要件解析 施用第二級毒品須證明行為人明知為第二級毒品仍故意施用,實務通常綜合尿液、毛髮鑑定及本人
案件經過:當事人遭控以通訊軟體聯繫他人,約在路口以5,000元販售安非他命,另於施用安非他命、海洛因後駕車,遭攔查唾液快篩呈陽性。解決過程:律師針對販毒及毒駕事證提出辯護。官司結果: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
當事人僅因騎乘機車時安全帽未扣妥扣帶,且機車逾越停止線數公分,遭警方攔查。警方隨即要求接受毒品唾液快篩,快篩呈陽性後立即逮捕。
當事人將車輛停放或行駛於路邊,警方上前要求查證身分。員警查詢後發現當事人曾為毒品危害防制人口,隨即要求其下車,並進一步檢查身體、口袋、隨身物品及車輛內部,甚至要求當事人同意返回派出所採尿。
近年來大麻案件數量快速增加,不少民眾因持有大麻、大麻菸彈、大麻花或遭警方搜索住處而涉入毒品案件。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查獲大麻,就一定會被認定有施用毒品,甚至留下前科。
近年來大麻、依託咪酯(喪屍煙彈)、安非他命、K他命等毒品案件大量增加,不少民眾因一時好奇、朋友邀約或情緒壓力而施用毒品,遭警方驗尿、搜索住處或查獲毒品後移送法辦。許多人認為只是施用毒品,不會有太大法律
近年來,隨著部分國家與地區開放大麻合法化,不少國人於海外旅遊、留學或工作期間接觸大麻。然而,許多人誤以為「國外合法就沒事」,返台後因尿液檢驗呈現毒品陽性反應,竟遭警方移送並面臨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的風險
近年來,警方對於毒品案件查緝日益嚴格,許多民眾因交通違規、臨檢或檢舉而遭攔查,進一步被採尿檢驗,最終因毒品反應呈陽性而涉及吸食毒品案件。實務上,許多人在第一時間往往誤以為「只要驗尿陽性就一定會被關」,
近年來,隨著警方臨檢與毒品查緝強度提升,吸食毒品案件持續增加。實務上,許多民眾因在汽車旅館、住處或朋友聚會中施用毒品,或因精神恍惚、行為異常遭盤查,而被警方帶回採尿,最終因毒品反應呈陽性而移送法辦。<
近年來,「煙彈毒駕」案件迅速增加,尤其以依託咪酯煙彈最為常見。實務上,許多年輕人因使用電子煙或不明煙彈後駕車,出現精神恍惚、反應遲鈍或行為異常,而遭警方攔查,進而被懷疑涉及毒品施用或毒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