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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誤信網路中獎活動指示交付提款卡資料,遭認涉犯幫助詐欺。律師協助提出完整對話紀錄及交易經過,證明當事人係受騙交付帳戶,欠缺幫助詐欺故意。檢察官採納辯護主張,認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成
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可能成立公共危險罪,不以實際發生車禍為必要。法院實務亦依酒測數值、駕駛行為及檢測程序綜合認定。
毒品犯罪依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等行為分別處罰。以販賣毒品而言,法院會審查毒品種類、交易對價、聯絡內容及營利意圖,不能僅因雙方曾聯繫或持有毒品,即當然認定成立販賣罪。
詐欺罪須有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並造成財產損害,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實務上即使提供銀行帳戶,也不能僅憑帳戶成為收款工具,就直接推認具有幫助詐欺故意。
毒品戒癮治療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爭取戒癮治療 一、毒品施用案件構成要件解析 施用第二級毒品須證明行為人明知為第二級毒品仍故意施用,實務通常綜合尿液、毛髮鑑定及本人
刑法竊盜罪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有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實務上即使被告曾進入現場,也不能直接推論有竊取行為,仍須由監視器、證人、贓物或其他客觀證據證明犯罪。
案件經過:當事人疫情期間因資金需求,誤信友人可協助辦理貸款,依指示交付銀行帳戶資料,未料帳戶遭詐騙集團用來收受被害款項,因而遭控幫助詐欺及洗錢。解決過程:律師提出貸款聯繫及交付帳戶經過,證明當事人同
案件經過:當事人遭控以通訊軟體聯繫他人,約在路口以5,000元販售安非他命,另於施用安非他命、海洛因後駕車,遭攔查唾液快篩呈陽性。解決過程:律師針對販毒及毒駕事證提出辯護。官司結果: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
當事人僅因騎乘機車時安全帽未扣妥扣帶,且機車逾越停止線數公分,遭警方攔查。警方隨即要求接受毒品唾液快篩,快篩呈陽性後立即逮捕。
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及「竊取他人動產」等要件。換言之,即使當事人確實曾進入現場,也不代表現場財物遺失就能直接推論是其竊取。法院審理竊盜案件,仍會檢視監視器、證人證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核心在於行為人原本「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嗣後卻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將該物據為己有。法院實務判斷時,通常會區分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租賃爭議與刑事侵占行為。以房屋租賃為例,承租人原係依
竊盜罪規定於《刑法》第320條,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法院實務認為,成立竊盜罪須具備數項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將他人占有之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