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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專辦」 案件經過:當事人將銀行帳號、網銀密碼交付他人,帳戶隨後遭詐騙集團用於假投資收款,多名被害人受騙匯入數十萬至百萬元,再遭迅速轉出。
案件經過:當事人為尋找家庭代工工作,依徵才者指示寄出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事後帳戶遭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轉出被害人款項,因而遭控幫助詐欺及洗錢。
案件經過:當事人因看到低利貸款廣告,依對方要求交付銀行帳戶資料及提款卡辦理貸款,未料帳戶竟遭詐騙集團利用收受被害款項,因而遭控幫助詐欺及洗錢。
案件經過:當事人因信任交往對象借出支付帳戶,未料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收受被害款項並轉出,因而被控幫助詐欺、洗錢。
刑法竊盜罪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有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實務上即使被告曾進入現場,也不能直接推論有竊取行為,仍須由監視器、證人、贓物或其他客觀證據證明犯罪。
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及「竊取他人動產」等要件。換言之,即使當事人確實曾進入現場,也不代表現場財物遺失就能直接推論是其竊取。法院審理竊盜案件,仍會檢視監視器、證人證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核心在於行為人原本「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嗣後卻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將該物據為己有。法院實務判斷時,通常會區分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租賃爭議與刑事侵占行為。以房屋租賃為例,承租人原係依
竊盜罪規定於《刑法》第320條,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法院實務認為,成立竊盜罪須具備數項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將他人占有之財
許多人出國潛水、打獵或從事戶外活動,返國時因不了解法令,誤將魚槍、魚槍零件、彈射裝置或其他器材攜帶入境,遭海關查獲後,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偵辦。事實上,並非持有或攜帶相關物品就一定成立犯罪
日常生活中,因停車糾紛、鄰里衝突或私人恩怨,常發生機車遭灌膠、鎖孔遭插鐵釘、潑灑異物等事件。然而,並非所有造成他人不便的行為,都當然構成刑法毀損罪。法院實務認為,仍須判斷是否已達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使
債務糾紛發生後,不少人因提款、轉帳、處分財產,而遭控涉嫌損毀債權罪。然而,並非所有財產移轉行為都構成犯罪,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逃避強制執行及損害債權人的犯罪故意,才能依法成立犯罪。
LINE對話遭拍攝、截圖或轉傳,常引發妨害秘密爭議。然而,對話被公開不代表一定成立犯罪,仍須判斷取得方式、對話場所、隱密性及行為人是否具有不法故意。若遭判刑,可能留下刑事前科,因此應儘早保存完整對話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