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偽造文書、公共危險
案件經過:當事人為來台求學、醫美及旅遊,透過網路人士偽造公司在職證明,持向移民機關申請入境,使承辦人員誤認其任職於該公司。
案件經過:當事人因持有並使用他人名義支票處理債務,事後遭指控支票並非真正授權簽發,因而被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
案件經過:當事人因協助處理保險申請、契約或理賠文件,事後遭指控未經授權填寫、簽署相關資料,涉嫌偽造文書。解決過程:律師整理保險辦理流程、雙方對話及授權情形,主張當事人並無偽造文件及冒用名義的犯罪故意。
案件經過:當事人凌晨飲酒後仍騎乘機車返家,途中行經道路遭警方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0.32毫克,因而涉嫌公共危險罪。解決過程:律師協助坦承犯行,並提出無前科、犯後態度及個人情狀爭取從寬處理。官司結果:檢
案件經過:當事人遭控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面臨刑事追訴。解決過程:律師逐一檢視支票來源、交易經過及證人證述,指出檢方證據不足,無法證明當事人明知支票偽造仍持以行使。官司結果:法院採納辯護主張,判決無罪。律
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將護照交由他人使用,遭控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解決過程: 律師協助釐清案情,提出當事人犯後坦承、深具悔意及情節輕微等有利事由,積極向檢方爭取從寬處理。官司結果: 檢察官審酌全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