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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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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298號」被告因加入詐騙集團並擔任「車手」角色,協助提領不法所得並轉交予上游,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在網路上求職,誤信暱稱「銘威洽談各大廠商活動」之人所稱工作為合法的之詞,才加入該組織。且被告於偵審期間皆坦承犯行,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完畢,深具悔意。最終法院考量被告未有前科紀錄經此程序以無再犯之虞,裁判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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