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家庭暴力傷害-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家庭暴力傷害-獲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37號」被告與告訴人於111年2月間在住處因薪資問題發生激烈爭執,告訴人因拉扯受有後腰挫傷及手指挫傷等傷害,遭控家庭暴力傷害。案經高雄地檢署偵查,由於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且雙方在程序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檢察官審酌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全案予以終結。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