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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五年

  •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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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五年】
    「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金簡字第56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協助提領與轉交不法所得,遭訴一般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在偵審中皆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分期履行賠償中,且須扶養高齡93歲之母親及就學中的子女。法院考量被告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且未有前科紀錄裁判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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