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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五年

  •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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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五年】
    「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242號」被告透過通訊軟體與共犯聯繫,並持偽造的投資公司證件與契約,向前來面交的被害人騙取財物,隨後再透過特定地點交款以掩飾資金流向,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因須償還貸款,透過暱稱「澤」之人,加入股市外派群組,並誤信對方稱向客戶收取款項為正當工作,才加入該詐騙集團組織。被告在偵查審理中皆坦承罪行,且已與兩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分期履行賠償中。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裁判緩刑五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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