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056號」被告因交付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接獲偽裝成購物平台與銀行暱稱陳景軒之人的訊息,誤信需要更新資料以協助取消扣款才交付帳戶。檢察官審酌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後,認定被告本身亦為受騙者,並無協助犯罪之主觀意圖。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證明其具有犯罪動機,最終依據刑事訴訟法為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