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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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679號」被告因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為向銀行貸款未通過,於網路上尋求貸款時留下個人資料,且無法證明其具有助長詐騙的主觀犯意。且涉案帳戶連結的門號並非被告申請,且缺乏直接證據顯示被告實際操控該帳戶。因此認定其犯罪嫌疑不足,最終,檢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以終結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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