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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二審獲判緩刑三年

  •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二審獲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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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二審獲判緩刑三年】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10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與提款卡給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洗錢不服宜蘭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委任尚耘律師團隊提起上訴。律師主張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也已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分期履行賠償中。法院考量被告未有前科紀錄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裁判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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