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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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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4號」被告因將其申辦的行動電話門號,以新臺幣三千元的代價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遭訴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遭暱稱「陳緹恩」之人以一萬元之代價騙取門號,事後皆坦承罪行並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且未有前科紀錄,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給予其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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