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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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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89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並協助詐騙集團轉移贓款,遭訴一般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罪,並已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法院考量被告未有前科紀錄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宣告被告緩刑兩年,但須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參與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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