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850號」被告因交付個人銀行帳戶與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洗錢委任尚耘律師辯護。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因欲申辦貸款,誤信詐騙集團「洗信用」之術,才將其銀行及郵局提款卡寄予對方,且於審理中皆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分期履行賠償。法院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紀錄,已有悔意且雙方達成補償協議,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