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226號」被告因提供其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證被告與暱稱為「陳曉琳」的對象存在長期親密信賴關係,其提供帳戶係遭對方以需提供客戶匯入資金之詞騙取,行為主觀上並無幫助犯罪之意圖。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被告具有犯罪故意,故依法不予起訴。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