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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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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226號」被告因提供其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證被告與暱稱為「陳曉琳」的對象存在長期親密信賴關係,其提供帳戶係遭對方以需提供客戶匯入資金之詞騙取,行為主觀上並無幫助犯罪之意圖。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被告具有犯罪故意,故依法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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