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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詐欺二審無罪|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2號

  • 洗錢、詐欺二審無罪|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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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錢、詐欺二審無罪|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2號
     
    當事人因提供金融帳戶及依指示提領款項,遭檢方認定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罪,歷經第一審無罪後,檢察官仍提起上訴。承辦律師全面整理雙方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及相關客觀證據,證明當事人係誤信貸款代辦流程而遭詐騙集團利用,主觀上並無共同犯罪故意,也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酌全案證據後,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詐欺、洗錢犯意,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本案再次說明,洗錢及詐欺案件不能僅因帳戶提供或提款行為即推定犯罪,仍須回歸主觀犯意及客觀證據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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