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被訴假冒親友詐欺-二審答辯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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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被訴假冒親友詐欺-二審答辯改判緩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99號」當事人因參與詐團詐欺取財之過程,遭訴詐欺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首次求職無經驗,並不知情對方為詐團,其才淪為詐團詐欺之成員。其於偵審程序皆自白犯罪,也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其經偵查、審判及刑之宣告程序以新生警惕。且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獲法院裁判原判決撤銷,改判緩刑伍年,以啟自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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