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五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五年】 「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0號」當事人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洗錢求助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多位受害者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完畢,且須扶育未滿周歲之子女,經此偵審程序已深有悔悟無再犯之虞。法院判決緩刑伍年。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