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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五年

  • 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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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五年】
    「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0號」當事人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洗錢求助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多位受害者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完畢,且須扶育未滿周歲之子女,經此偵審程序已深有悔悟無再犯之虞。法院判決緩刑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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