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委任尚耘團隊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代理人-一審答辯勝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委任尚耘團隊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代理人-一審答辯勝訴】 「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7446號」原告因被告未遵守號誌貿然穿越馬路發生碰撞,致使告訴人受有腦震盪等傷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為請求損害賠償之告訴代理人。律師主張被告因未依號誌指示貿然穿越馬路為主要肇責,致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影響生活甚鉅。民事庭法官判處被告須支付原告新臺幣368,741元及相關利息。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