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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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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505號」被告因提供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長期使用該帳戶進行兩岸貿易與貨款支付,且案發時帳戶內尚有高額餘額,並不符合一般詐騙人頭帳戶的特徵。由於缺乏積極證據顯示被告主觀上具備與犯罪集團共謀的意圖,檢方認定其行為可能僅屬商務往來中的誤會。最終,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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