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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妨害性自主∣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 當事人遭訴妨害性自主∣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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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妨害性自主∣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訴字第2號」被告在民國114年透過社群媒體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並於同年8月與其發生性交行為,遭訴妨害性自主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於偵審程序皆坦承罪行,且已支付180萬元達成和解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展現出悔意與承擔責任的態度。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未有前科紀錄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裁判緩刑三年,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及履行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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