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妨害性自主∣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妨害性自主∣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訴字第2號」被告在民國114年透過社群媒體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並於同年8月與其發生性交行為,遭訴妨害性自主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於偵審程序皆坦承罪行,且已支付180萬元達成和解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展現出悔意與承擔責任的態度。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未有前科紀錄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裁判緩刑三年,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及履行義務勞務。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