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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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22113號」被告與主嫌王○○以虛構泰國進口iPhone之投資計畫,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交付代收款項達219萬餘元,遭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僅係基於友人情誼,受指示協助代收商務款項,對詐騙細節及金流來源均不知情,亦未獲利。檢察官認定,詐術核心均由王○○主導,被告雖有收款行為,但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主觀犯意聯絡或參與分贓。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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