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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於網路平台發表涉及校園交通安全之評論而遭提告誹謗∣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因於網路平台發表涉及校園交通安全之評論而遭提告誹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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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承辦112年度偵字第26999號妨害名譽案件,當事人因於網路平台發表涉及校園交通安全之評論而遭提告誹謗。檢察官審酌相關貼文內容未具體指明特定對象,且屬對公共安全議題之主觀評論與意見表達,一般閱覽者無從辨識特定個人。經本所協助提出法律意見,主張言論自由、合理評論原則及欠缺特定性等要件,最終檢方認定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本所認為,妨害名譽案件須嚴格檢視言論內容是否足以特定對象及逾越合理評論界線,方符合刑法謙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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