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桃園詐欺律師推薦】因 IG、FB 抽獎活動成為警示帳戶、車手-專辦詐欺律師如何正確適用「未必故意」爭取不起訴、無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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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必故意概念
二、實務運作
三、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案例分享
一、未必故意概念
依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56 號刑事判決所述: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所謂未必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之可能,並容認其發生而任其結果。
但行為人究竟是否「容認」結果之發生,屬於其內心心理狀態,法院在審理時必須綜合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表現、對話內容、社會經驗與邏輯法則,綜合判斷。
刑法之幫助犯則須具備「雙重故意」:
1️⃣ 幫助故意:行為人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犯罪;
2️⃣ 幫助既遂故意:行為人容認他人犯罪結果的發生。
若行為人係因誤信或受騙而提供帳戶,主觀上未預見他人可能藉此犯罪,即欠缺「容認」之意思,不構成未必故意,自難以幫助詐欺或洗錢罪論罪。
二、實務運作
(一)IG、FB抽獎詐騙的新型態
隨著社群平台普及,詐騙集團利用 Instagram、Facebook 等社群媒體,假冒品牌或商家舉辦「抽獎活動」。
常見手法如下:
1. 佯稱用戶「中獎」需提供銀行帳號以利匯入獎金;
2. 後又以「帳號填錯、獎金無法匯入」為由,要求再提供第二帳戶;
3. 甚至要求寄送帳戶卡、拍照交付或開設新戶,以「空軍一號寄送帳戶」等名義斷點操作。
許多民眾因誤信活動真實性,而提供帳戶資料,最終帳戶被用作詐騙金流中轉,成為警示帳戶,甚至被認定為「幫助詐欺犯」或「車手正犯」。
(二)辯護重點
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核心在於釐清行為人是否具有「未必故意」之容認心理。
辯護重點如下:
1️⃣ 抽獎互動紀錄:是否因抽獎活動先提供款項(如匯款小額保證金、一百元愛心款等)。
2️⃣ 對話真實性:雙方對話中是否有質疑、追問、催促領獎、或表現出相信抽獎真實性的言詞。
3️⃣ 金流合理性:交付帳戶是否為主要使用帳戶或新開帳戶,有無牟利、報酬或異常金流。
4️⃣ 主動報案與合作行為:行為人發現異常後是否主動報警、報案或提供資料。
若能具體說明行為人誤信抽獎活動真實性、欠缺犯罪認識,即可證明無「預見」與「容認」,進而排除未必故意,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三、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案例分享
高雄地方檢察署 114 年偵字第 15325 號不起訴處分
本案當事人因參加 Facebook「Seduction 玩具迷的天地」抽獎活動,誤信自己中獎獲得禮品與獎金。對方佯稱可再獲「第二次抽獎機會」,只需捐出小額愛心款即可。
被告依指示匯出愛心款後,對方再以「帳戶無法使用」為由要求提供金融帳戶,以利「重新匯款」。最終該帳戶涉入詐騙金流,被告遭訴幫助詐欺罪。
辯護人主張:
• 對話紀錄可見被告不斷追問中獎禮物進度,顯係誤信活動真實性;
• 被告未獲任何利益,反而主動報警、配合調查;
• 匯款金額極小,顯無犯罪共識。
檢察官採信辯護意見,認被告主觀上並無幫助故意與未必故意,處分不起訴。
本案說明:在新型社群詐騙型態下,若能舉證行為人係因誤信活動真實性、未預見犯罪可能,即可排除故意成立,成功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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