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桃園詐欺律師推薦】因申辦貸款、美化金流成為警示帳戶、車手-專辦詐欺律師如何正確適用「未必故意」爭取不起訴與無罪解析

小目錄

一、未必故意概念

二、實務運作

三、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案例分享

 

一、未必故意概念

依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56 號刑事判決見解,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所謂未必故意,係指行為人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並容認其結果發生而任其發生。然而,是否「容認」,屬於行為人內心心理狀態,法院於審判時必須依據外在事實、行為舉止、對話內容及社會經驗綜合判斷。

就幫助詐欺罪而言,刑法要求具備「雙重故意」:

1️⃣ 幫助故意:行為人須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不法。

2️⃣ 幫助既遂故意:行為人須容認他人犯罪結果的發生。

若行為人僅因誤信貸款廣告或配合金流操作、並無預見他人犯罪之可能,自屬欠缺「容認」之故意,即不得論以幫助詐欺罪。

 

二、實務運作

(一)貸款詐騙、美化金流之常見手法

實務上,詐騙集團為製造金流斷點、規避查緝,經常以貸款名義包裝詐術。常見手法如下:

1️⃣ 假冒貸款公司:以「GO優貸」、「聯合貸款平台」、「快速審件」等名義刊登廣告,誘使民眾填寫個資。

2️⃣ 偽稱信用不足:佯稱行為人信用分數偏低或遭法扣,要求提供銀行帳戶作為擔保或進行測試。

3️⃣ 要求「美化金流」:詐騙者會要求匯入一筆款項再領出,藉此「增加信用」,實則製造詐騙金流斷點。

4️⃣ 假性擔保還款:要求提供帳戶以作為保證金收取、或藉口驗證還款能力,藉此掌握受害人金融資料。

最終,受害人帳戶即成為詐騙集團收受贓款的中繼站,遭警方標記為警示帳戶,甚至被誤認為「車手」或「幫助詐欺犯」。

(二)辯護重點

在此類「假貸款、美化金流」案件中,辯護核心在於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欠缺預見與容認犯罪之心理狀態。

辯護律師通常可從下列面向著手:

1️⃣ 身分確認完整性:被告是否有提供完整聯徵資料、身份證明、親屬聯絡方式等,顯示其真誠申貸。

2️⃣ 貸款條件真實性:雙方是否討論貸款金額、利率、還款方式,是否簽署合約或繳交證件。

3️⃣ 未隱匿身分:有無提供正確住址、公司、親屬電話,並非隱匿行蹤。

4️⃣ 金流可追性:交付現金部分是否有收據、對話紀錄、銀行往來紀錄。

5️⃣ 未獲利、無不法意圖:被告未獲任何報酬或回饋,顯示非共犯。

只要能呈現行為人是基於貸款信任關係而誤信對方,並非出於幫助詐欺之意圖,即可主張欠缺未必故意,進而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三、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案例分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113 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網路瀏覽貸款廣告「GO優貸」後,填寫個人資料申請貸款。對方藉此掌握被告個資,並聲稱為提高信用,需配合「金流美化程序」,要求將貸款款項匯入後再領出交回。

被告依指示操作後,帳戶竟遭標示為警示帳戶,並被以幫助詐欺罪起訴。

辯護律師主張:

 • 被告於申貸過程中提供真實姓名、電話、住址、任職公司及親屬聯絡方式,並簽署貸款合作契約;

 • 詐騙集團多次以正規金融名義解釋流程,並出示「貸款方案書」、「收費明細」等文件;

 • 被告並未預見該行為與詐騙有關,欠缺主觀犯意。

法院採信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係誤信貸款程序,未具犯罪故意,最終判決無罪確定。

此案說明:在「假貸款、美化金流」詐騙型態中,若能舉證行為人確為申貸而受騙,並未預見詐欺可能,則不構成幫助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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