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桃園詐欺律師推薦】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如何爭取無罪與不起訴?專辦詐欺律師教你正確運用「無正當理由」原則獲取無罪、不起訴

小目錄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條文與立法理由

二、實務運作-檢方常見詐欺不起訴、洗錢起訴

三、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案例分享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條文與立法理由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如下:

「無正當理由提供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使用之三個以上金融帳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於2021年增訂,立法目的在於防堵「人頭帳戶」大量流通,避免被詐騙集團或地下匯兌利用作為洗錢工具。其立法理由明確指出,處罰對象為「明知或可得而知提供帳戶會供他人犯罪使用,而無正當理由仍提供者」。

換言之,本條的核心在於「主觀故意與無正當理由」兩要素:若行為人確實「受騙」或「誤信他人用途」,而不知其帳戶將用於詐欺或洗錢,則屬於欠缺主觀犯意,依法不應論罪。

 

二、實務運作

目前實務上,檢警機關常見「帳戶交付三個以上即起訴」之現象,對「主觀故意」要件採取極為寬鬆認定,導致部分被害人或誤信投資、愛情詐騙而提供帳戶者,出現「詐欺不起訴、洗錢起訴」的矛盾情況。然而,若回歸立法理由與刑法基本原則,「無正當理由」應作為主觀構成要件之一。實務中已有法院採此見解,認為:若行為人係「因受騙而不知自己行為可能構成洗錢行為」,則欠缺主觀故意,不該當本條之罪。

以筆者經驗觀察,辯護策略通常可從 主觀要件欠缺:行為人不知帳戶將被用於犯罪,屬「受騙」、「誤信」情形。因此,正確適用「無正當理由」要件,可成為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核心辯護重點。

 

三、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案例分享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652 號刑事判決

本案被告因「交友愛情詐騙」誤信對方從事茶葉生意,對方以「收款帳戶」為名,要求其提供名下帳戶。被告基於信任與情感勒索壓力下,陸續交付帳戶數個,後遭檢方以詐欺及洗錢罪起訴。

辯護律師主張:

被告並未意圖幫助詐騙,僅因愛情詐騙誤信對方說詞,誤認帳戶係供商業交易使用,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且被告要求傳送裸照、顯見並未預見風險。法院採信辯護意見,認被告係因受騙而不知其行為違法,欠缺主觀故意,最終諭知無罪。此案再度印證:「行為人若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即無法成立洗錢罪責」,該條文應回歸立法目的與罪責原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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