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我想你」也可能吃上官司?違反跟騷法最重恐遭羈押、限制接觸!
傳「我想你」也可能吃上官司?違反跟騷法最重恐遭羈押、限制接觸!
本法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獲不起訴
近年來,隨著社群媒體、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普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案件數量快速增加。實務上,許多民眾原先僅認為自己是在「追求對方」、「想挽回感情」、「想把誤會講清楚」,卻因頻繁傳訊息、持續關心、守候、尾隨或反覆聯絡,而遭對方報警提告。
尤其近年警方對於感情糾紛案件處理趨於嚴格,一旦被認定可能涉及跟騷行為,警方除可能核發書面告誡外,後續甚至可能聲請保護令、限制接觸,嚴重者更可能遭檢察官認定有反覆騷擾或危害風險而聲請羈押。
然而,本法案件並非只要傳送示愛訊息或單純追求,即當然成立犯罪。法院於實務上,仍相當重視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反覆性」,以及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並足以使對方心生畏怖、影響正常生活。
實務上常見許多「感情地雷行為」,例如:瘋狂傳訊、深夜連續撥打電話、長期查看社群動態、到住處或公司守候、突然出現在生活圈、創立分身帳號聯絡等,即便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只是「關心」,仍可能被對方認為已構成騷擾。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對於跟蹤騷擾、感情糾紛、妨害自由、網路犯罪及保護令案件,均具有大量實務經驗,能依據最新法院見解與實務方向,協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撤銷保護令、不付保護處分或較輕之處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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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係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監視、尾隨、守候、通訊騷擾、不當追求或其他違反意願之行為,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使對方心生畏怖並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本法之核心,在於「持續反覆性」與「違反意願性」。因此,並非單純一次告白、偶發聯絡或單次訊息,即當然構成犯罪。實務上仍須綜合判斷聯絡次數、時間長度、訊息內容、雙方關係背景及被害人實際感受。
例如,若行為人長期透過LINE、IG、Messenger或Threads持續傳送示愛訊息,即便內容未涉及威脅,若已造成對方恐懼或嚴重困擾,仍可能被認定涉及本法。
此外,實務上亦常見「追求方式過當」問題。例如頻繁送禮、突然出現在對方公司、住家守候、尾隨返家或持續透過不同帳號聯繫,均可能被警方認定為跟騷行為。
然而,法院亦多次指出,本法之成立仍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必須達到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之程度。若僅屬一般朋友糾紛、債務糾紛或偶發衝突,而無持續騷擾情形,未必符合構成要件。
此外,法院亦相當重視客觀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通聯紀錄、定位資料及證人證述等。若僅有片面指述,而缺乏其他積極證據,仍可能影響犯罪成立。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往往須從雙方互動脈絡、訊息內容、實際出現原因及是否具持續騷擾意圖等面向綜合分析,始能完整呈現案件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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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保護法益
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障人民身體安全、行動自由、生活安寧與心理安全感。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持續性騷擾行為往往會造成被害人長期精神壓力與恐懼,甚至影響工作、社交與正常生活,因此具有高度危害性。
尤其近年社群媒體普及後,部分行為人透過大量訊息轟炸、分身帳號聯繫、定位追蹤及長期監控等方式,對特定對象形成持續性心理壓迫。法院於許多判決中均指出,此類行為已不僅止於感情問題,而可能侵害人格自由與私人生活空間。
然而,法院同時亦強調,本法之適用仍應謹慎,避免將一般追求、感情挽回或偶發爭執過度刑事化。尤其雙方原有交往、曖昧或感情基礎之案件,法院通常會更仔細檢視雙方互動脈絡。
此外,本法所保護者,不僅為身體安全,更包括「心理安寧」。因此,即便未實際發生暴力行為,只要持續聯絡、尾隨或守候行為已足以造成心理壓力,即可能被認定侵害法益。
實務上,警方於接獲報案後,亦可能先行核發「書面告誡」。若後續仍持續聯絡或接觸,法院則可能進一步核發保護令,限制聯絡、接近或騷擾行為。
因此,本法實際上是在保障人民生活安寧與避免國家刑罰權過度介入私人感情關係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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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本法案件之刑度,實務上通常會依騷擾期間、聯絡次數、是否尾隨守候、是否違反保護令,以及被害人受影響程度綜合判斷。
若屬初犯、情節較輕、雙方原有感情關係且行為未造成重大影響者,檢察官實務上仍有相當比例案件可能給予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處分。
然而,若行為人於警方書面告誡後仍持續騷擾、創立新帳號聯絡、長期尾隨守候或違反法院保護令,法院則可能認定惡性較高,而量處較重刑度。
依本法規定,一般跟蹤騷擾行為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若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刑責則可能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實務上若案件涉及長期監控、威脅、跟拍或反覆接近住處,檢察官亦可能認為有持續危害風險,而向法院聲請羈押或限制住居。
法院亦相當重視被告犯後態度。若於偵查中坦承部分行為、願意停止聯絡、刪除帳號、道歉或與對方和解,通常有助於降低刑事風險。
因此,本法案件一旦遭提告,如何於第一時間停止接觸、妥善保存對話紀錄及進行正確答辯,往往直接影響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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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辯護重點
本法案件之辯護核心,首重於「是否具持續反覆騷擾意圖」之爭執。法院實務雖重視被害人保護,但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持續性、反覆性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騷擾行為。
因此,辯護上通常會先檢視雙方關係背景。例如,若雙方原有交往、曖昧、共同生活或仍有互動紀錄,則部分聯絡行為未必當然屬於惡意騷擾。
其次,案件中之客觀證據亦極為重要。包括LINE對話、IG訊息、通聯紀錄、監視器畫面及定位資料等,均可能影響法院判斷。若對話內容顯示雙方仍持續互動,或被害人未明確拒絕聯絡,辯護上即可能爭執欠缺違反意願性。
此外,本法要求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因此若案件本質上屬單純債務糾紛、朋友衝突或偶發誤會,即可能不符合構成要件。
再者,「追求方式」亦常成為案件爭點。部分當事人主觀上僅認為自己是在追求或挽回感情,但若已超越一般社會可接受範圍,即可能構成地雷行為。因此,律師通常會協助當事人立即停止聯絡、避免再度接觸,以降低後續風險。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絕非單純否認即可,而須從雙方關係、對話內容、客觀證據及主觀犯意等整體規劃,始有機會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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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違反跟騷法-獲不起訴處分】
「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980號」被告因透過社群媒體多次傳送「我每天都好想你」、「我只想跟你在一起」等示愛訊息,遭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然而,案件在調查過程中出現轉折,告訴人澄清該事件純屬誤會,並正式向司法機關撤回告訴。由於此類罪嫌在法律上屬於告訴乃論,檢察官最終依法裁定不起訴處分,正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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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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