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一、前言

 
家應是避風港,父母亦應是屹立不搖的燈塔,在黑暗中指引子女成長。
然而,社會上的故事卻不盡然如此,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所在多有。有些子女一輩子未曾與父母打過幾次照面,成長軌跡父母也未曾參與。父母再次出現在子女生命中,是一份冷冰冰的公文,一份社會局要求扶養目前安置在療養院的父母-那個既熟悉又陌生的名字。
 
為什麼要?憑甚麼要?每個子女收到這份公文心中不斷吶喊,不敢相信那個年幼期盼出現的人,竟然以這樣的方式現身,於是上網找尋子女免除扶養義務關鍵字,這才發現,法律有著人性化的規範-子女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二、法律規定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筆者解釋)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與同條第2項,倘若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可以免除扶養義務。法律上要證明無正當理由且情節重大。  
 
 

三、判決分享

 
(一)筆者處理之判決如下
 
裁判字號: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6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107.01.30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吳00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相 對 人 蘇00  
特別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驗分享
本件免除扶養義務程序之進行,重點在舉證確實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思考方向上,通常以證人,即是真正扶養者,來證明父母確實並未盡扶養義務,或是物證,可以提出從小到大成長照片,證明父母確實未盡扶養義務。
 
且若是父母有入監之紀錄,亦可請求法官調查證據,確定父母是否於年幼時即入監,倘有入監情事則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抑或是父母失蹤,曾經登報或向警局報失蹤,亦可證明父母下落不明未盡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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