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桃園毒品律師推薦】拒絕陷害教唆!律師解析「創造型犯罪」誘捕爭議,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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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事人被指控透過通訊軟體 Telegram 以暱稱「77」之帳號,與喬裝成買家的警員聯繫,商談交易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10 包。雙方相約於凌晨時分在新北市蘆洲區路邊進行交易。當事人將毒品交付予喬裝警員之際,旋即被現場待命的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毒品咖啡包及手機等證物。警方隨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將當事人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受委任後,深入調閱卷證並精確分析當事人與警方的對話時序。我們發現,警方在查獲當事人前,先於 Telegram 群組「全台灰色之友會」中主動貼出「北部有支援嗎」、「雙北桃園支援」等徵求毒品的具體訊息。當事人是在看見警方的訊息後,才開始回覆並進一步詢問價格。
律師團隊據此主張,本案並非針對已有販毒意圖者所進行的「釣魚式偵查」(提供機會型),而是警方主動誘發他人萌生犯意的「陷害教唆」(創造犯罪型)。我們強調,警方此種手段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違反了司法之純潔性與公正性。
檢察官經偵查後採納了本所律師的辯論見解,認為當事人原本並無販賣毒品的具體犯意,其犯意顯然是源於警方的引誘與發動。由於缺乏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在警方引誘前即有販賣行為,且警方採取「創造犯罪型」之誘捕手段亦難認具合法性。最終,檢察官認定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在刑事訴訟中,「程序正義」與「發現真實」同等重要。法律實務上嚴格區分「釣魚」與「陷害教唆」:前者是執法人員運用蒐證技巧,使原已有犯意之人現形;後者則是對原無犯意之人,設下陷阱使人落入犯罪。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大眾,執法機關不應為了績效而採取不當引誘手段。若案件中存在偵查程序的重大瑕疵,被告之權益應受到法律的嚴密守護,以維護司法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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