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詐欺一定有罪?成功爭取無罪判決,法院認定「被騙的不只被害人,還有被告!」
被控詐欺一定有罪?成功爭取無罪判決,法院認定「被騙的不只被害人,還有被告!」
本法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獲無罪判決
近年來詐騙集團大量利用貸款、求職、虛擬貨幣投資及代辦金融業務等名義吸收人頭帳戶,許多民眾因誤信對方話術提供帳戶資料、提款協助或資金流轉,最終竟遭檢警認定涉及詐欺取財、加重詐欺或洗錢防制法案件。
然而,法院實務一再強調,刑事犯罪成立除了客觀行為外,更必須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詐欺及洗錢犯意。若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明知自己是在協助詐騙集團犯罪,仍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詐欺、洗錢、人頭帳戶及金融犯罪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無罪及減輕刑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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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依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規定,必須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始可能成立犯罪。若涉及多人分工合作,甚至可能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法院實務認為,詐欺犯罪成立除客觀上有交付款項、提供帳戶或協助提款等行為外,更重要的是主觀上必須具有詐欺故意。
因此,若被告係因求職、申辦貸款、代辦金融業務、家庭代工或投資機會而誤信詐騙集團話術,客觀上雖有交付帳戶或協助提款行為,但仍須進一步判斷是否知道自己正在參與詐欺犯罪。
近年實務上最常見爭點即為人頭帳戶案件。法院多次指出,帳戶遭利用不代表當然成立犯罪,仍應依個案事證判斷是否具備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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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保護法益
詐欺罪主要保護人民財產法益及交易安全。
法院認為,任何人若以虛偽資訊騙取他人財產,將破壞社會信賴基礎及正常經濟秩序,因此法律對詐欺行為採取嚴格規範。
然而,刑事司法同樣重視無罪推定原則。若僅因帳戶遭利用、資金曾流經帳戶或有提款行為,即推定所有人具有犯罪故意,反而可能造成無辜民眾蒙受刑事追訴風險。
因此,法院在保護被害人財產權之餘,也必須兼顧被告程序保障及罪責原則,避免錯誤定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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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詐欺案件刑責相當嚴重。
一般詐欺取財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則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時涉及洗錢防制法,刑責更可能進一步加重。
法院量刑時通常會審酌:
* 是否實際參與詐騙運作
* 是否擔任車手或收簿手
* 犯罪所得金額
* 被害人人數
* 是否坦承犯行
* 是否與被害人和解
* 是否有前科紀錄
但若無法證明被告具備主觀犯意,依法即不得定罪。這也是許多帳戶案件最終獲判無罪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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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辯護重點
詐欺案件辯護核心通常在於主觀犯意的認定。
律師通常會檢視:
* 貸款申辦資料
* 求職紀錄
* 對話紀錄
* 匯款證明
* 金流流向
* 合約文件
* 通聯紀錄
若能證明當事人係因求職、辦理貸款或投資而遭詐騙集團利用,且無證據證明知悉詐欺犯行,則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法院近年實務亦逐漸重視「被告是否同時為詐騙被害人」之問題,若相關客觀事證足以證明遭誘騙利用,往往成為無罪辯護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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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功案例
【詐欺洗錢案獲無罪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當事人因申辦貸款,依對方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並協助提款,遭認涉嫌加重詐欺及洗錢罪。
委任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辯護後,本所律師提出完整貸款對話紀錄、契約文件及金流證據,證明當事人係遭詐騙集團以貸款名義利用。
法院審酌全案證據後認為,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詐欺或洗錢之主觀犯意,且卷內資料顯示當事人亦屬詐騙被害人之一。
最終法院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再次顯示,帳戶遭利用不代表一定有罪,檢察官仍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具有犯罪故意,否則即應依法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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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Q&A常見問題
Q1:提供帳戶給別人使用就一定成立詐欺嗎?
不一定。法院仍須認定您是否知道對方正在從事詐欺犯罪。若係遭求職、貸款或投資話術欺騙,仍可能爭取無罪。
Q2:被檢察官起訴了,還有機會無罪嗎?
有。起訴不代表有罪,法院仍須依證據認定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實務上不少案件最終獲判無罪。
Q3:洗錢罪與詐欺罪一定一起成立嗎?
不一定。洗錢罪仍須證明被告明知資金來源不法並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意圖,並非所有帳戶案件都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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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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