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民事訴訟
甲與乙在民國105年結婚,育有兩子,活潑天真可愛,然甲某日因工作之故,認識身材火辣某丙,雙方天雷勾動地火,甲將對乙的誓言拋諸腦後,丙亦不在乎甲已婚身分
家應是避風港,父母亦應是屹立不搖的燈塔,在黑暗中指引子女成長。 然而,社會上的故事卻不盡然如此,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所在多有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有另外一方外遇出軌,總是讓另一方心碎,除了跟配偶離婚外,在法律上,有沒有甚麼可以對於小三,可以主張的呢?這篇文章要跟大家談談,若是另外一半出軌在民事跟刑事上有甚麼可以主張,而基於
甲母與大兒子乙素來相處不睦,已老死不相往來20年載,雙方關係疏遠,其生活起居皆仰賴小兒子丙照顧,甲母生前就授權小兒子使用其印鑑、存簿與提款卡至金融機構領取款項以支付其甲母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