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9510號」被告因交付銀行帳戶及提款卡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律師主張被告係因誤信臉書上的貸款廣告,為了辦理貸款才將個人銀行存摺與提款卡寄給暱稱黃齡萱Ruby(黃專員)之人,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且被告提供之帳戶平時有正常的消費支出,與一般人頭帳戶特徵不符。最終,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其具備犯罪意圖,不予起訴。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