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回扣就是背信?

如果在網路搜尋打入關鍵字回扣、背信,會出現大量針對收取回扣遭判刑的新聞,然後是否只要有收取金錢,就等於背信呢?這篇文章想談談背信要件有哪些,實務上是否認為有替他人處理事務有收取金錢就等於背信呢?
 
 
一、背信罪條文與實務見解
 
       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言。所謂「違背其任務」,除指受任人違背委任關係之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在內,如此始符合本條規範受任人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之本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背信罪,其既遂與未遂之區別,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生損害為準,如已生損害,即為既遂犯,如尚未生損害,即為未遂犯,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被告等有無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徒以不能認定被告等所為有生損害於告訴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而繩以背信罪(包括既遂與未遂),自嫌速斷(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0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實務上認為收取金錢不見得等於背信
     
      ...起訴書雖指稱上開被告約定及收受之15萬元及12萬元為「回扣」,然按「回扣」之法律用語,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之犯罪態樣之一,該條款之「回扣」係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採購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圖得不法利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29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本案被告及證人高台清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時之歷次供述,雖均稱上開款項為「回扣」,然均未見二人敘及上開款項係自系爭工程或追加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
     ...益徵該等款項並非自系爭工程或追加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係為順利請領工程款所為事前及事後之金錢餽贈,檢察官稱該等款項為「回扣」,尚有未洽。
     ...綜上所述,被告受互助營造公司委託處理系爭追加工程之監工、估驗、請款事務,於處理該等事務期間,私下要求並收受高台清之金錢餽贈,固屬不當行為,然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除要求或收受該金錢餽贈外,有為何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亦無致生損害於互助營造公司之情事,核予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從將被告以背信罪相繩。
 
 
三、上開實務見解簡單評析
 
         背信必須要為他人處理財產事務,違背任務,致損害於本人,上開實務認為單純收取金錢餽贈,並未有任何違背任務,收取金錢亦非工程或追加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且被告亦未以該金錢之收取有實際上刁難之具體行為,或若不給付金錢,將為何種不利處置,是尚難認定被告有何違背職務或濫用職務權限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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