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偷偷脫產就沒事?涉嫌損毀債權罪,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
債務人偷偷脫產就沒事?涉嫌損毀債權罪,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
本法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獲不起訴處分
債務糾紛發生後,不少人因提款、轉帳、處分財產,而遭控涉嫌損毀債權罪。然而,並非所有財產移轉行為都構成犯罪,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逃避強制執行及損害債權人的犯罪故意,才能依法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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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損毀債權罪規定於《刑法》第356條,法院實務認為,本罪成立必須具備數項要件,包括行為人已知有債務存在,並於強制執行可能發生或進行期間,故意隱匿、處分、讓與、毀損或其他方式減少可供執行之財產,且足以損害債權人受償機會。法院並指出,單純提款、日常生活支出、清償其他合法債務或正常財產使用,並不當然等同損毀債權,仍須綜合財產流向、交易目的、客觀情形及主觀犯意判斷。若缺乏積極證據證明刻意脫產或規避執行,即不得僅憑推測認定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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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保護法益
損毀債權罪主要保護債權人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實現債權之利益,避免債務人惡意脫產,使法院判決或執行程序失去效果。然而,法律並非限制債務人所有財產處分自由,而是禁止具有規避執行目的的不法行為。因此,法院通常會兼顧人民財產權保障與債權保障,若財產支出屬家庭生活、醫療、教育、正常營業或其他合理用途,即應依個案具體審查,而非一概認定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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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依《刑法》第356條規定,犯損毀債權罪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依新臺幣折算標準換算)。法院量刑時,通常會考量財產處分金額、債權受損程度、是否故意脫產、犯後態度及是否已恢復原狀等因素。若證據不足證明行為人具有規避強制執行之犯意,或財產處分具有正當理由,檢察官亦可能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法院亦可能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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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辯護重點
損毀債權案件的核心,在於證明財產流向具有正當用途,而非刻意逃避債權。辯護時應完整提出提款紀錄、匯款資料、消費憑證、家庭支出、醫療費用、營業成本及其他金流證據,說明款項實際用途。同時,也須檢視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是否已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以及行為人於財產處分時是否已知悉相關程序。若財產並非隱匿、虛偽移轉或低價讓與,而係正常生活支出或合法交易,即可能影響犯罪成立。法院實務亦強調,損毀債權罪不能僅因債權人無法受償即推定犯罪,仍須以積極客觀證據證明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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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功案例:隱匿財產逃避強制執行?成功爭取不起訴!
本案債權人主張當事人協助他人提領帳戶款項,涉嫌隱匿財產、規避強制執行,而提出損毀債權告訴。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律師詳細整理提款紀錄、支出明細及相關客觀資料,證明款項係用於家庭必要生活開銷及正常支出,並非刻意規避債權人受償。經檢察官綜合全部證據後,認為現有資料不足證明當事人具有損毀債權之主觀犯意,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再次說明,損毀債權罪的成立,不能僅因財產減少或提款事實即推定犯罪,仍須有明確證據證明故意脫產及損害債權的犯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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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常見Q&A
Q1:提款或轉帳就一定構成損毀債權嗎?
不一定。若屬正常生活支出、合法交易或家庭必要開銷,通常仍須個案判斷是否具有逃避執行的故意。
Q2:債務人把財產移轉給家人,就一定有罪嗎?
不一定。仍須證明移轉目的係規避強制執行,並足以損害債權人受償利益。
Q3:被控損毀債權應如何處理?
應立即保存提款紀錄、匯款資料、支出憑證及其他金流證據,並由律師分析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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