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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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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遭控竊盜求助於本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為該書店之會員經常去買書,當天是看見店外擺放罷免連署相關資料,以為是供人自由取用,並無竊盜之犯意。檢察官認為雖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查,然依臺灣現今罷免情勢,於路邊或店門外放置罷免連署相關資料供人取用,並非罕見。被告所主張難認有悖於日常生活經驗,且非無可能,況被告已將相關物品交予警察並返還告訴人。被告主觀上應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竊盜犯嫌,應認其罪嫌不足,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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