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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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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遭控詐欺求助於本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皆有與告訴人完成性交易,並無告訴人所稱拿取費用後就逕自離去,且若第一次被告便如告訴人所說沒有完成性交易,第二次告訴人便不會再次赴約並事前交付費用,告訴人所說是否屬實存有疑問。告訴人稱在被告離開後有致電給被告,然查對話紀錄並無告訴人所說有致電或文字質問被告等詞,亦存有疑問。且兩間旅館的監視器錄影畫面已無法可供調閱,有警方職務報告可查。本案除告訴人指訴外並無其他實際證據證明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意。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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