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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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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因車禍事故求助本所提起訴訟,本所律師主張當事人因被告疏於注意安全距離而遭當事人受有右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傷勢,使當事人至案發後有長達1年8個月之久未能工作,且事故影響當事人生活與身心甚鉅。民事庭採納本所證據,判決被告應給付予當事人柒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原告獲得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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