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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過失致死案件 — 不起訴處分

  • 辯護過失致死案件 — 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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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過失致死案件 — 不起訴處分】

    本案當事人為被害人之雇主,被害人前往從事理貨作業時遭滑升門掉落而重傷送醫急救後死亡,即被遭控從事理貨作業時當事人應具監督注意義務之保證人地位。惟尚耘團隊道破盲點,被害人前往從事理貨作業應係為承攬人地位,對此事並無維護、監督之事。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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