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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取財與洗錢防制法案件—不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取財與洗錢防制法案件—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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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詐欺取財與洗錢防制法案件—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與朋友投資玉石買賣,因朋友非臺灣人故以當事人帳戶收款,而遭疑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洗財罪嫌。尚耘律師團隊辯護方向以被告僅將其銀行帳號供予賣場買賣款項收支,且確係有合夥之事實,未對告訴人施用詐欺手段,與該等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獲檢察官判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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