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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利用電話詐欺-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遭控利用電話詐欺-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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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控利用電話詐欺-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將手機門號提供予陌生之人遭控詐欺求助於本所,本所白律師主張被告前因為辦理貸款將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手機門號、銀行帳戶及個資提供予詐團成員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已不起訴處分確定。且辦理新手機門號可以透過網站以身分證驗證等方式辦理,不排除為前案該詐團成員利用被告之身分證在網站上辦理新門號,再透過新門號向告訴人進行詐欺取財之行為。本「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及罪疑唯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應認被告罪嫌不足,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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