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遭控演唱會門票詐欺-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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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遭控演唱會門票詐欺-獲不起訴處分]「114年度調偵字第1181號」被告因帳戶收受被害人向詐團購買演唱會門票之款項,遭控詐欺求助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於LINE通訊軟體上認識一位暱稱「Wei」之人,其稱需被告幫忙收錢,而向被告拿取全支付帳戶,但未獲帳戶密碼。其獲取被告帳戶後,向被害人稱可以販售演唱會門票給她,但須匯款給其,讓其兌換成港幣。被告主觀上是否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顯屬有疑。另被告於事發後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難僅以被害人匯款入被告本案帳戶,遽令被告擔負上開罪責。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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